MENU

  回索引

  台北市航空貨運承
   攬商業同業公會

  台北市報關商業同
   業公會

  中華民國運輸品質
   標準保證協會

    公會章程

    理事名冊

中華民國運輸品質標準保證協會
    公會章程
 

公會章程 --------------------------------------------------------------- 共六章36條
理事名冊 -------------------------------------------------------- 第1屆理、監事名冊

 

 

 

中華民國運輸品質標準保證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 本會名稱為中華民國運輸品質標準保證協會 (以下簡稱本會) 。 

第 二 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推廣實行運輸品質標準為宗旨。 

第 三 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 四 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 

    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二章 任務 

第 五 條 依據國際品質驗證 (INT'L ORGANIZATION OF STANDARD ASQC/ANSI Q90,-94 SERIES) 
ISO 9000, 9001, 9003,9004,SS 1992 及1988 之標準推廣研究與驗證項目如下: 

(一) 國際航空貨運運輸及承攬服務驗證標準 (相當於 BS 5750﹁英國﹂ 制定 TW 5750 
相同標準) 。 

(二) 國際海運及承攬運送服務驗證標準 (相當於 BS 5750﹁英國﹂制定TW 5750 相同標
準) 。 

(三) 國際複合式運輸及承攬運送服務驗證標準 (相當於 BS 5750﹁英國﹂制定 TW 5750
相同標準)。 

(四) 其他與上開所屬相關垂直水平整合服務驗證標準 (相當於 BS 5750﹁英國﹂制定 TW
5750 相同標準) 推廣驗證與研究。 

第 六 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章程所訂宗旨、任務主要為交通部
。其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 七 條 服務對象及會員種類: 

一、本會服務對象: 

(一) 為國際海空運輸及承攬業者。 

(二) 與國際運輸服務相關業者。 

(三) 整合性運輸服務相關業者。 

(四) 進出口報關及報驗業者。 

(五) 從事服務品質驗證研究之學者專家。 

(六) 其他有意願從事運輸服務品質研究及推廣之個人。 

二、本會會員分左列三種: 

  (一) 團體會員:凡從事運輸相關之法人 (機構、團體、公司或行號) ,贊同本會宗旨,
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團體會員,團體會員推派代
表二人,以行使會員權利。 

(二) 個人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具有運輸相關經驗三年以上,經理事會
通過者。 

(三) 榮譽會員:對本會會務有貢獻者,經理事會同意敦聘之。 

第 八 條 會員 (會員代表) 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 (會員代表) 為一權。 

第 九 條 會員有遵守本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 十 條 會員 (會員代表) 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監事會決議予
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十一條 會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十二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三章 組織與職權 

第十三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 (會員代表) 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
比例選出會員代表五十人,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
期四年,其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左: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 (會員代表) 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十五條 本會置理事廿五人、監事七人,由會員 (會員代表) 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
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七人,候補監事二
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第十六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審定會員 (會員代表) 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七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七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因
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
互推一人代理之。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八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九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 

主席。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 

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監事會主席 (常務監事) 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 

     為限。 

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廿一條 理事、監事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 (會員代表) 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廿二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 

,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但秘書長 

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 

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廿三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 

擬訂,報經主管機關核備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廿四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各若干人,其聘 

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議 

第廿五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 

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 (會員代 

表) 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廿六條 會員 (會員代表) 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 ( 

會員代表) 代理,每一會員 (會員代表) 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廿七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 (會員代表) 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 

之同意行之。但左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 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 (會員代表) 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本會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 

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 

第廿八條 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 

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 

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廿九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 

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議,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左: 

一、入會費:團體會員、個人會員均為新台幣一、000元整,於入會 

時繳納。 

二、常年會費: 

團體會員:新台幣二、000元整。 

個人會員:新台幣一、000元整。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卅一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卅二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 

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 (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 

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 

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 

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 

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 

(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 

第卅三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 


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卅四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卅五條 本章程經會員 (會員代表) 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 

時亦同。 

第卅六條 本章程經本會 八十六 年 五 月 廿二 日第 一 屆第 一 次會員大會通 

過。報經內政部 八十六 年 六 月 廿六 日台 (86) 內社字第 8618326 

號函准予備查。 

本章程中「認證」均依內政部函修正為「驗證」 

 

WORKING HOUR 09:00-17:30 TEL:886-2-27601970 FAX:886-2-27640252
Copyright(C) TAFA-R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