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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事項
    海關配合進出口貿易管理作業規定
 

關稅總局83年3月25日(83)台普徵字第00519號函訂定

關稅總局85年5月31日台總局徵字第85104632號函修正

關稅總局86年4月16日台總局徵字第86102748號函修正

關稅總局88年12月31日台總局徵字第88108703號函修正

關稅總局90年3月6日台總政徵字第九0600308號函修正

關稅總局91年3月5日台總局徵字第91101452號函修正

關稅總局92年11月18日台總局徵字第0920107749號函修正

 

海關配合進出口貿易管理作業規定



一、為配合貨物通關自動化之作業特性,釐清海關與各主管機關間對貨物輸出入管理之作業權責,並使海關進出口通關作業能兼顧便民與防弊,達到快速通關之目的,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二、貨物「運達」我國口岸後,需辦理報關、納稅等手續,在處理過程中有可能處分沒入、責令退運或放行等不同情況,其中經海關「放行進口」者始進入國內市面。在海關「放行進口」流入國內前,尚在海關控管處理過程中,處於邊界未稅狀態,應由海關依據關稅法規及本「作業規定」處理(關稅總局台總局徵字第八八一○四二一一號函)。

三、各主管機關進出口貿易管理需由海關配合查核事項,以下列範圍為限:

  (一)經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傳輸具有出進口廠商資格之名單。

  (二)列入「中華民國海關進口稅則(暨)輸出入貨品分類表合訂本」(簡稱合訂本)之貨品及輸出入規定:

     1.經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公告列入「限制輸出(入)貨品表及海關協助查核輸出(入)貨品表合訂本」(彙總表)者:

       (1)列入「限制輸出(入)貨品表」應簽發輸出(入)許可證或應另行查核辦理之貨品及輸出入規定。

       (2)列入「海關協助查核輸出(入)貨品表」,免辦簽證但應由海關核憑主管機關文件或應查核辦理後放行之貨品及輸出入規定。

     2、不准輸入及經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公告列入「大陸物品有條件准許輸入項目及輸入管理法規」(彙總表)之大陸物品。

     3、經行政院衛生署公告列入輸出入「應施霍亂檢疫品目」之貨品。

     4、經行政院衛生署公告列入「輸入食品查驗辦法」查驗範圍應向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申請辦理查驗之貨品。

     5、經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公告列入輸出入「應施檢驗商品品目」之貨品。

     6、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公告列入輸出入「應施檢疫動植物品目」之貨品。

  (三)經濟部國際貿易局「輸出(入)行政規定彙編」之相關規定。

  (四)經經濟部公告暫停特定國家或地區或特定貨品輸出入或採取必要措施之項目。

  前項(二)、(三)、(四)款之輸出入規定事項如有變更,主管機關應儘速編印修正或增訂活頁,以供抽換。變更之內容如建置有電腦檔,主管機關應於施行日更新。



四、海關配合各主管機關對進出口貨物之管理事項,除三、(二)2及三、(三)、(四)外,以「中華民國輸出入貨品分類表」(簡稱為CCC號列)為作業基準,並列入「合訂本」內規範者為限。

  (一)應實施進出口貿易管理貨品之CCC號列及輸出入規定,海關係以經濟部國際貿易局、行政院衛生署、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等主管機關所傳輸之資料為準。

  (二)海關在通關時配合作業如下:

     1.應實施進出口貿易管理貨品之CCC號列,於通關時均由電腦自動列入「文件審核通關」(C2)或「貨物查驗通關」(C3)方式。

     2.如主管機關透過「通關網路」與海關連線而能採用電腦核銷有關文件者,得先行通關放行。其書面之報單及簽審文件依下列方式處理:(1)主管機關核發之書面文件為限量使用者,報關人應主動在「放行之翌日起三日內」(如係多次使用,則於最後一次使用時)補送。但經主管機關與海關共同決議免檢附者,不在此限。(2)其餘非屬上述應補送者,由報關行列管保存五年。

     3.未經採用電腦核銷有關文件者,則以人工核銷主管機關核發之文件。

  (三)同一稅則號別(前八碼)之下,主管機關依照貨物之性質、成分、用途區分其CCC號列(十碼),採行不同之貿易管理方式者;或同一CCC號列之下,部分列入查核,部分免予查核者,如海關在實務上對該區分條件判定有特殊困難時,得要求主管機關對免予繳驗簽審文件者,一併出具證明函。海關實務上判定有特殊困難之商品號列,另由海關洽商主管機關訂定之。

  (四)各主管機關所列CCC號列,如與海關所核列不一致時,以海關就實到貨物所核列者為準。惟配合貿易管理部分,經洽商主管機關同意後據以辦理。

五、主管機關公告應實施進出口貿易管理之貨品,如未轉化為CCC號列或僅作概括性或宣示性規範而無法列出CCC號列者,應由各主管機關責成進出口人或其委託之報關人,於通關時「自行報明」並檢附規定文件,由海關依其申請,列入「文件審核通關」(C2)或「貨物查驗通關」(C3)。未依規定報明者,廠商應自行負法律責任。

六、海關審核文件,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以一證不二核為原則。亦即凡屬簽證機關在「簽證時」應行查核之主管機關之許可或同意文件,通關時海關核憑「輸出(入)許可證」通關,不得要求查核原主管機關之許可或同意文件。

七、廠商報運進出口貨物,違反主管機關規定,除涉及智慧財產權之案件,另依有關規定辦理外,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海關於處分確定後應通知主管機關。但如另有其他規定或案件將逾時效期間,或情事顯著者,應先行通知。

  (一)經海關依據海關緝私條例之規定處分者。

  (二)因虛報CCC號列而規避輸出(入)規定,但未經依海關緝私條例之規定處分者。

  (三)違反第三點貿易管理事項,經洽主管機關列表須通報者。

八、各主管機關要求海關配合事項,應循本「作業規定」所列途徑,函請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列入輸出入規定後,海關始予配合。



海關須通報主管機關之輸出入違規事項彙總表



一、依據「海關配合進出口貿易管理作業規定」七、(三)編訂。

二、對於違規案件移至司法機關處理或偵辦者,海關以副本抄送主管機關及經濟部國際貿易局(以下簡稱貿易局)替代通報。






項次
違規事實
處理方式


違反經濟部公告規定與禁止或管制國家或地區為貿易行為
通報貿易局


違反經濟部公告規定之暫停貨品輸出入行為或其他必要措施者
通報貿易局


未依輸出入許可證簽證機構加註之有關規定辦理(輸出入許可證加註之相關規定如需海關審核,該文件編號十四碼中之第四碼應為「S」)
通報貿易局


未依規定標示產地或標示不實
通報貿易局


對於「限制輸出(入)貨品、海關協助查核輸出(入)貨品合訂本(彙總表)」輸出入規定中,主管機關未以CCC號列控管之下列「其他相關輸出(入)規定」,未主動向海關報明而規避輸出(入)規定者:

(一)應向海關自行報明

(二)應向海關申請列入C2或C3通關

(三)應自行依照某一輸出入規定代號辦理

(四)應依照另一CCC號列之規定辦理
通報主管機關。主管機關非貿易局之案件,並以副本送該局。若違規人為報關行非為進出口人,通報時應予敘明以供主管機關參酌


使用不實之輸出入許可證或相關貿易許可、證明文件(以未經海關向主管機關查證者為限)
通報主管機關。主管機關非貿易局之案件,並以副本送該局


明顯可判定為戰略性高科技貨品,經海關發現未依規定輸出入者
通報貿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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