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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會議規則
參、提案必須會議召開三日前提出,由相關委員會簽擬審查意見,經執行長潤飾後列案提會•
肆、臨時動議得依時間關係,發教相關委員會處理、請相關人員回答,如需討論、論辯應提請附議後,邀請提案人說明候討論之•
伍、表決得採記名、不記名或鼓掌通過•
陸、會議時間應記載於開會通知或開會時提出報告•
柒、理監事例行會議於參、陸、玖、拾貳月第一星期召開•如非必要應避免星期一、五召開•臨時專案會議不在此限•
捌、常務理事監事例行會議應每月召開,會議時間如非必要應避免星期一、五,一星期前通知。
玖、 業務委員會應每月召開會議時間如非必要應避免星期一、五,一星期前通知。應邀請理事長、執行長、相關委員會主委列席參與協助•
拾、 其他委員會得不訂時召開會議、但主委必須參與列席常務理監事、理監事例行會議並提出會務報告•
拾壹、參與涉外會議代表應列席常務理事監事理監事例行會議並提出與會報告•
拾貳、理監事、委員會議出席比率報告應於理監事例行會議 報告
本會會員提案請求服務及發文規則
壹、會員提案以書面為主,重大檢舉會員提案必須加蓋印信以示負責,但本會有義務保密•
貳、對會員不願書面提案者,本會得以電話記錄代替但需會員確認,不確認者不予處理。
參、理監事提案得以電話記錄代替書面為之•
肆、提案於修會期間,由執行長發交相關委員會、諮請理事長或自行處理結案,結案報告應附本抄送原提案單位•
伍、委員會提案得由主委以電話記錄代替書面為之•
陸、會議決議對外發文得由委員會主委草擬,執行長潤飾後,理事長批示後為之,一般會務會各委員會、理監事、組長或理事長超過作業流程時間,得視為同意•
相關單位來回文規則
壹、來文分類:照知、請求轉達、諮詢、副本抄送或其他•
貳、來文登錄 : 依性質、重要性分為普通件、速件與最速件;速件應於收件後四工
作小時內傳真執行長及理事長處理之,最速件應於收件後二工作小
時內傳真執行長及理事長處理之•普通件應於收件後八工作小
時內傳真執行長及理事長處理之•
參、來文收取:每日兩次,傳真每工作小時收取,電子郵件每二工作小時收取•
肆、回文規則:執行長及理事長批示後當日發文•
伍、執行長、各主委、理監事、組長或理事長超過作業流程時間時,會務人員應以
電話追蹤;並用電子郵件提醒附本抄送執行長及理事長•
陸、執行長或理事長得視情況處理發文。
柒、發文受文單位如未依照政府公文作業流程回文時,會務人員應擬請發文或電話
追蹤。
捌、礙難處理來文,會務人員應請執行長及理事長協助辦理之•
玖、理監事會議或大會決議發文,如委員會主委因故,未執行時、會務人員應主動
擬文請執行長及理事長協助辦理之•
拾、英文發文由國際事務委員會擬文請執行長潤飾、會務人員應歸檔列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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